证监会:维持对申请人贾跃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IT之家 4 月 15 日消息,今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对申请人贾跃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IT之家了解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乐视网存在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信息披露违法方面,一是乐视网 2007 年至 2016 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其 2010 年报送和披露的 IPO 申报材料、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全资子公司与乐视网关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三是乐视网未依法披露对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四是乐视网未依法披露申请人、贾某芳承诺向其提供借款的实际履行情况。欺诈发行方面,乐视网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获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乐视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 10,664.30 万股,募集资金 47.99 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2 年至 2015 年 6 月。根据前述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构成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申请人系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时任乐视网董事长。
中国证监会认为,乐视网出于营造较好经营业绩的故意,将虚假财务数据以公告形式连续对外披露,构成所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因此,乐视网自 2007 年至 2016 年连续实施财务造假并将含有虚假财务数据的 IPO 文件及年度报告连续对外披露,构成连续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本案发现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本案未超过处罚时效。申请人、贾某芳公开承诺将减持资金无偿借给上市公司 60 个月(后变更为 120 个月),但相关减持资金短暂借给乐视网后均被抽回,乐视网并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认定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并无不当。《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申辩情况,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尽勤勉义务。从在案证据来看,申请人除作为乐视网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外,还作为实际控制人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抽逃向乐视网的借款,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进行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上述事实情况,本案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7 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2022-05-06 01:55:36